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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个网络借贷平台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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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6-10-10 21: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七条,从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层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办法》对于优化P2P网络借贷行业市场竞争环境,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活动,切实发挥P2P网络借贷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出台后,会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产生哪些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做出哪些转变,应当如何寻求突破、谋求转型发展,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办法》明确界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平台应恪守信息中介定位

      《办法》重申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恪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提供增信、不提供担保、不碰钱、不放贷,只起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的作用,致力于为借贷双方搭建相互联接的“场所”,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聚集、相互检索、资金交易、学习与成长提供配套服务,并利用新兴互联网技术提供更加高效、低成本、信息透明的金融服务,从而进一步释放P2P网络借贷在“服务小微、促进普惠”领域的潜力。

       二、《办法》创新地提出“双负责制”,行业环境将持续优化,平台或将引迎来新的机遇

       《办法》确立了 “双负责制”的创新性监管体制,不仅有利于遏制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案件频发的势头,进一步压缩了劣质平台的生存空间,也为依法合规经营平台创造了一个健康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权限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可能将更多地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资产端实现突破,开发新的市场。

      三、《办法》提出P2P网络借贷行业“门槛”条件,平台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实现“第三方资金存管”

      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的平台约90%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出台后,大量平台将集中办理许可,且平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须经过多道手续,需通过多个部门才能完成,短期内可能出现“一证难求”的现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已经实质上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进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平台搞资金池,归集出借人资金并放贷、掌握出借人资金调配权是导致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频发的根本原因。严格落实资金第三方存管,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是降低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必由之路。第三方资金存管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另一进入“门槛”。
      四、《办法》提出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平台应组建专门部门甄别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

      对出借人进行分层,实现对出借人权益前置保护、风险前置甄别应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工作之一。平台应考虑组建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出借人风险甄别工作,根据投资人年龄、资产配置组合、投资经验、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提供其能够承担对应风险的金融产品。

      五、《办法》明确借贷资金必须用于约定用途,平台可以考虑引入智能合约保障借贷资金安全

      作为撮合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有能力、有条件肩负监督、保证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考虑将智能合约引入平台,为每一笔成交的借贷资金附加智能合约,保障借贷资金只能被指定的借款人用于指定用途,当资金被挪用或划转到非指定账户时,资金将立即被冻结,且资金账户会自动锁定并通知平台和出借人,同时在借款人信用记录上记载负面信息。

      六、《办法》明确了平台业务边界,有助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回报率进一步回归理性

      《办法》的明确了平台的义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提出十三类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助于督促平台依法规范经营,使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回报率进一步回归理性区间,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小额分散”的业务特点、网络借贷知识的普及、风险教育活动的开展、负面清单的制定以及平台转型成本的存在,均成为平台主动降低资金回报率的重要影响因素。

      七、《办法》限定借款余额上限,平台应开发新的业务蓝海借款余额上限的提出实现了与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衔接,从制度上避免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同时也为进一步夯实P2P网络借贷平台“服务小微,小额分散”的业务特点奠定了基础,促使原先“类银行、类投行”业务模式的平台必须开发新的蓝海市场,向小额贷款业务转型。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均有潜力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下一个“风口”。

      八、《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平台须将这两项要求转变成日常化、制式化的工作

      《办法》利用两章内容着重强调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和信息披露,未来持续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权益保护以及信息披露将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日常化、制式化的工作,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多渠道多方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公开透明也将成为依法合规经营平台的重要特征。平台有必要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开展多样化、多渠道、持续性的、通俗易懂的金融教育活动,消除金融消费者因权益受损、自身金融知识匮乏,或因投资经验缺乏、风险认知不足导致投资失败,而主动放弃享受金融服务的现象。由于我国征信机制和信用体系不完善,且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隐蔽性、广泛性、突发性等特征,强调信息披露是有效控制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手段。

      总体而言,《办法》出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不仅意味着挑战和转型要求,更多的则是带来了行业整体环境的净化和新的发展机遇。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必要主动适应《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办法》作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准绳,以新技术、新理念为引领,以积极正面的态度谋求转型发展,在规范发展的快车道上平稳前行!
    紧跟协会走,什么都会有,哇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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