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确定的“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教育部曾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优秀回国人员在此一般是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尖子人才,其中既包括学成后回国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后短期回国工作的人员。对上述人员的子女在我国内地入学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着 “适当照顾、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加以解决。
二、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中就读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一般不宜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尽可能就近安排到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回国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三、对使用汉语学习有一定困难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为其开办进行“双语教学”的班级,待汉语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随班正常就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指定一所或几所条件较好的学校用于安排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
四、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者”(其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子女入学时遇到的特殊问题,各地可酌情采取“一事一议、特别审批”的办法加以解决。
回国留学人员子女在国外大学就读的,可回到国内高校申请插班,由接收学校进行考核,据其实际学习能力插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意作为插班生接收后即为该校正式学生。
【转自:千人计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