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堂】法院为何支持企业要求员工自
【劳动法讲堂】法院为何支持企业要求员工自我承担社保?杨某于1982年到某银行工作,从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31日多次与银行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杨某自行承担,期间杨某向银行缴纳了社会保险金6,825元,银行也如数为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06年12月29日,杨某以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无效,要求退还应由企业承担的的社会保险金及其利息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未予以支持,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停薪留职协议书》中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原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金由杨某全部承担的内容,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杨某要求退还其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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