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DIV> </DIV><DIV>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到哪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DIV>
<DIV>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外籍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DIV>
<DIV><BR>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到哪些落户与安家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中央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DIV>
<DIV> 2、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入选十人层次的顶尖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5000元的月津贴,以及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对百人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房,并在三年内免收租金,</DIV>
<DIV> 3、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沈阳市“凤来雁归工程”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安家补助费。</DIV>
<DIV> 对引进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在沈阳直接落户。 </DIV>
<DIV><BR>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到哪些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中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DIV>
<DIV> 2、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将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DIV>
<DIV>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到哪些创业资助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国家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以下支持: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我市提供配套支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DIV>
<DIV> 2、市政府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沈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获得不超过注册资本10%的资助。到中国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提供创业全过程服务及办公场地和公寓费用减免优惠。</DIV>
<DIV> 3、市政府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到中小企业板上市或海外创业板上市,对科技型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DIV>
<DIV>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哪些科研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引进人才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将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将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可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DIV>
<DIV> 2、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入选十人层次的顶尖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对百人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所实施项目的投资需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1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并在三年内免收租金,其中,从事科技研发项目的,一次性提供300万元启动资金、3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经评估后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对千人层次的科技带头人和高级管理人,对其实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DIV>
<DIV>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人才奖励及科技计划,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承担项目;优先享受免费人事代理、工龄接续等服务。直接享受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人才表彰激励、个人薪酬税收优惠、知识产权入股获益等政策和待遇。省及省以下各类人才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DIV>
<DIV> 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沈阳市“凤来雁归”工程的,以人事关系调入我市相应单位,或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形式引进的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以重点科研和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为依托,实质性聘请的形式引进的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新当选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或企业项目博士后给予每人2万元的科研、生活补贴。</DIV>
<DIV>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沈阳市“凤来雁归”工程的,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7%—10%)提取给予奖励。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由受益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DIV>
<DIV> 市政府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股权投入或技术转让方式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成果直接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企业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DIV>
<DIV> 市政府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的研发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批准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助;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工业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DIV>
<DIV> 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杰出创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DIV>
<DIV><BR>六、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哪些医疗与保险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卫生部或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我国公民有相同权利。</DIV>
<DIV> 2、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省、市卫生部门将技术、设备一流的医疗单位作为健康维护定点单位,开辟高端人才医疗就诊“绿色通道”,建立高端人才个人健康档案,定期健康体检,跟踪服务。</DIV>
<DIV> 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沈阳市“凤来雁归工程”的,享受技术、设备一流的医疗单位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体检,医院就诊享受副省级干诊医疗待遇,开辟高端人才医疗就诊“绿色通道”,为我市高端人才保持健康的体能资本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DIV>
<DIV><BR>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哪些税收政策?</DIV>
<DIV> 1、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贴(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DIV>
<DIV> 2、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DIV>
<DIV> 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境携带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携带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DIV>
<DIV><BR> </DIV> 路过,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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